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