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