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章 小摊点第三十三条有效小摊点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销售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食类动物性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二)制售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小餐饮禁止制售的食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