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小摊点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食类动物性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二)制售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小餐饮禁止制售的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