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到期日和联系方式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