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作坊第二十四条有效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到期日和联系方式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