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
(二)新食品原料、乳制品、速冻食品;
(三)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糖果制品(传统工艺、具有地方特色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