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应当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持续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的,或者原料、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在产品销售前应当进行检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