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作坊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