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生产加工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