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作坊第二十一条有效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生产加工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