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作坊第二十条有效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