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当记录保存并予以核实和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