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