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