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九条有效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