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