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