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退化的湿地采取封育、禁牧、限牧、禁渔、限渔、截污、补水等措施进行恢复。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污水处理等单位和机构建设人工湿地,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