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