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