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