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拓宽中小企业的职称申报渠道,完善中小企业职称申报评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程序开展自主评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