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门槛和投标成本,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