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二条有效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金链合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