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登记、退出的便利化,降低市场进入、退出成本。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可以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