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来黔创办中小企业、在外黔商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