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时限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