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加强中小企业首贷支持;

(二)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三)支持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加大续贷支持力度;

(四)创新中小企业中长期金融产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

(五)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七)设立循环授信、分期偿还本金等措施,提高贷款使用率,降低贷款使用成本;

(八)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创新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便捷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前置收取贷款利息、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行为,变相抬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