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