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辖有村民委员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