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