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