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