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五十一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