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未经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