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