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五十条有效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