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