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