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