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