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印章、工作档案以及其他事务的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