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重新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