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