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