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

(四)违反法定差额选举原则的;

(五)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