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四)违反法定差额选举原则的;(五)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