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