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