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五)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