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一)预防、制止以及调查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三)搜集、分析、研判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四)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巡逻、检查;(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反恐怖主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