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定期向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二)制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防范标准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相关预案;

(六)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