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支持、帮助职工依法建立工会。有会员的用人单位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工会组织组建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