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社区、行政村、楼宇、商圈等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