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总工会和相关产业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灵活就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