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四条有效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工人文化宫、工人疗养院等职工活动场所,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或者改建的职工活动场所、设施配置不得低于原面积、原标准,覆盖更多人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