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单位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